贖罪祭的食用與營外焚燒
利未記 4:8-12;利未記 4:19-21;利未記 4:26;利未記 4:31;利未記 5:10;利未記 5:12
「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,他都要取下:就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,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,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,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,都要取下,與平安祭公牛所取下的一樣;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壇上。公牛的皮、肉、頭、腿、臟、糞,就是全公牛,都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,倒灰之處,用火燒在柴上;在倒灰之處將牠燒了。他要取下所有的脂油,燒在壇上。他要這樣行,像行贖罪祭的公牛一樣;祭司要為他們贖罪,他們必蒙赦免。他要將公牛搬到營外,燒牠像燒頭一隻公牛一樣:這是會眾的贖罪祭。他要將所有的脂油燒在壇上,像平安祭的脂油一樣;祭司要為他贖罪,他必蒙赦免。他要取下所有的脂油,像從平安祭上取下脂油一樣;祭司要將這些燒在壇上,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火祭;祭司要為他贖罪,他必蒙赦免。他要將第二隻獻為燔祭,照所定的例;祭司要為他贖罪,他必蒙赦免。他要帶到祭司那裡,祭司要取出這一把來作為紀念,燒在壇上,獻給耶和華為火祭:這是贖罪祭。」
在贖罪祭的儀式中,並沒有像平安祭那樣的祭餐,即獻祭者及其家人與祭司、利未人一同分享祭牲的肉。利未記 6:26 中規定祭司食用贖罪祭的肉,其主要意圖和含義不同。正如在其他地方所闡述的(利未記 7:35),這是「亞倫和他子孫的受膏分」;使徒保羅對此條例的解釋是(哥林多前書 9:13),伺候祭壇的人應當「與祭壇同分」。然而,祭司並非可以食用所有的贖罪祭。因為當祭司本人就是獻祭者時,無論是以個人身分,還是作為會眾的一員,顯然他在那時與犯了罪的平民在神面前處於相同的地位。律法中有一條普遍原則:由於贖罪祭牲與神建立了極其親密且莊嚴的關係,它是「至聖的」,因此為其罪而獻祭的人不能食用其肉。因此,總律法規定(利未記 6:30):「凡贖罪祭,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,那肉都不可吃,必用火焚燒。」
然而,儘管因為祭司不能食用其肉而必須焚燒,但它不能在祭壇上焚燒;這並非如某些人所想像的那樣是因為它被視為不潔——這與它是「至聖的」這一說法直接矛盾——而是因為若這樣處理,就會將贖罪祭與燔祭混淆,而燔祭正如我們所見,具有與贖罪祭截然不同的特定象徵意義。它必須以一種方式處理,使敬拜者的思想不被轉移,即此祭祀所呈現的不是代表完全奉獻的燔祭,而是代表贖罪的祭祀。因此,律法規定,這些為受膏祭司或包含他在內的會眾所獻的贖罪祭之肉,應當「用火燒在營外」(利未記 4:11-12;4:21)。為了更謹慎地防止將這種贖罪祭肉的焚燒與壇上的祭祀焚燒混淆,希伯來文在此處以及所有提到這種焚燒的地方,使用了一個與壇上焚燒完全不同的動詞,該動詞與壇上的焚燒不同,它可用於任何目的的普通焚燒。
但這種在營外焚燒祭牲的行為,並非沒有任何預表意義。希伯來書的作者提醒我們,在這一指定的儀式中,也預示了基督及其受死的情境。因為我們(希伯來書 13:10-12)在勸勉基督徒結束猶太教關於飲食的儀式遵守後說:「我們」——即我們基督徒信徒——「有一祭壇」——即耶穌受難的十字架——「帳幕中供職的人都沒有權柄吃那壇上的祭物」;即那些堅持現已廢棄的猶太帳幕事奉、不信的以色列人,無法從我們的這項犧牲中獲得益處。「原來牲畜的血被大祭司帶入聖所作贖罪祭,牲畜的身子被燒在營外」;根據我們面前的律法,祭司被禁止食用它們。隨後,作者指出耶穌在這方面成全了贖罪祭的預表,即:「所以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,也就在城門外受苦。」也就是說,正如阿爾福德(Alford)所解釋的,耶穌在城門外受苦這一事實,可見祂在合法的猶太教營外受苦的具體預示,因此,祂為以色列全會眾的罪受苦,在這一點上成全了贖罪祭的預表。因此,這裡發現了一個我們或許未曾察覺的預言,關於本體祭牲受死的方式。祂應當作為全會眾——即祭司子民——的贖罪祭牲受苦,而這些子民因成全了預表,反而被禁止享受祂死亡所帶來的本應屬於他們的益處。在此,祂將自己完全交託給神達到了極致,因為在執行那完全的奉獻時,「祂背著自己的十字架出來」,不僅僅是出了耶路撒冷的城門——這本身是一個微不足道的細節——而是如這儀式所恰當象徵的,出了以色列的會眾,去受苦。換句話說,祂在自我犧牲中將自己奉獻給神,其最高表達在於祂自願順服,被逐出以色列,被世人、甚至被神的以色列所藐視和拒絕。
因此,這最高等級的贖罪祭,其肉身在兩處焚燒——脂油在會幕的祭壇上焚燒,其餘的部分則在營外焚燒——預言性地彰顯了聖子作為贖罪祭,向聖父完全的自我奉獻,這具有雙重意義:前者如同平安祭,單純地強調祂將身為上帝之子與人子所擁有最高貴、最美好的一切,作為贖罪祭獻給聖父;後者則預示了祂將以特殊的方式,成為以色列會眾罪孽的祭物,且祂的成聖將在祂死於合法的猶太教營外,作為被以色列會眾遺棄之人時,得到最充分的展示與最完整的表達。
據此,我們發現當大祭司在公會面前,因基督承認祂是上帝之子,而宣告祂犯了褻瀆罪時,贖罪祭的這一預表便正式應驗了;根據主所頒布的律法(利 24:14),犯此罪者必須被帶到「營外」為其罪受罰。
在贖罪祭的預表與上帝之子的自我奉獻之間,這些奇妙的對應關係顯明了基督關於摩西所說的話:「他寫的是指著我說的」,其含義正日益深遠。
宗派立場介紹(本站譯者收錄,非本文文獻)
1. 「在贖罪祭的儀式中,並沒有像平安祭那樣的祭餐」:本段反映了新教對於舊約祭祀預表論的解釋;部分聖禮觀較強調「聖餐」作為祭祀延續的宗派(如天主教或部分路德宗),對於祭祀中「吃」的屬靈意義可能有不同於此處「僅為受膏分」的詮釋。